138-2268-3339

您所在的位置: 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 >法律文书

律师介绍

冯松斌律师 冯松斌律师,执业于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九年至今,承办各类型案件1000多宗,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为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后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事侵权、...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冯松斌律师

手机号码:13822683339

邮箱地址:13922639751@139.com

执业证号:14412201010402878

执业律所: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会市清塘大道11座二楼(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

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交通肇事)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交通肇事罪范文)

原告:甲(系李某之父),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

原告:乙(系李某之母),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

原告:丙(系李某之妻),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

原告:丁(系李某之女),女,3岁,蒙古族,住址。

法定代理人:丙(系丁之母),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

被告:xx公司。

主要负责人:戊;营业地址:。

被告:己,男,29岁,汉族,司机,住乌兰浩市突泉县。

请求事项:

一、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人己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解xx生活费28,944.00元、丧葬费13,056.00元(2176元*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交通费1,000元,合计219,811.00元的80%,即177,657.80元。

两项合计287,657.8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己驾驶蒙xx号大货车沿突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海省际通道399公里加253.4处时,与沿呼海省际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解xx驾驶的蒙cc号大货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王某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3月2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己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赵某不负事故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己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因被告人己所驾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己磊赔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李某死亡赔偿金为288,62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10,0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负担。

李某女儿丁(身份证号1523242007xxxxxxx×),现年2周岁,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8,944.00元(3,618元*16年/2人)。

为维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乌兰浩特市突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甲、乙、丙、丁

丁法定代理人:丙

××××年××月××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