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松斌律师,执业于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九年至今,承办各类型案件1000多宗,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为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后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事侵权、... 详细>>
律师姓名:冯松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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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导入:女工违规穿高跟鞋上班摔伤,状告公司达成调解获赔4万
(一)案例详情
50岁出头的张阿姨,在东莞市沙田镇一家鞋业公司工作。2016年7月22日,张阿姨违反公司规定穿着高跟鞋来公司上班。走进成型车间时,因车间内地板比较湿滑,张阿姨摔倒在地上受了伤。公司立即将张阿姨送往沙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鉴定显示,张阿姨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
张阿姨出院后,跟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等共9万多元。2017年2月23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鞋业公司支付4万元给张阿姨。日前,鞋业公司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张阿姨。
(二)案例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章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案例中的张阿姨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存在一定过错,摔倒在地上受了伤。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4)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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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阿姨的实际情况便符合认定工伤条款中第一条的规定。在认定工伤赔偿时并不需要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这一因素。在本案例中,张阿姨所在的鞋业公司立即将受了工伤的张阿姨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劳动能力鉴定包含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张阿姨被鉴定为伤情达到十级伤残,属于劳动功能障碍十个伤残等级中最轻的一级,最重的为一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中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张阿姨与鞋业公司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获赔4万元,也是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的体现。
二、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发生的意外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理赔。
如果发生事故,不论是否属于职工违规操作造成的,用人单位都应该给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职工的行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不给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尤为重要。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根据我国对工伤认定的情形规定,即使劳动者属于违规操作受伤的,此时其实与工伤认定都没有多大的关系。只要符合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那么此时也是可以申请工伤,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不过,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或者违规操作而导致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不妨碍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至于该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想要主张经济赔偿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与员工明确约定了岗位职责。
2、企业制定了生产操作规程或安全制度,并且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的条款。
3、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内容合法,履行了民主程序且已向劳动者公示;
4、员工的赔偿范围为因员工违规操作而引起的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且一般不超过20%的合理限度。
综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需重视并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进行定期培训。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劳动者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规则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将工伤情况的发生降低到最小,甚至零发生。在发生工伤后,职工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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